日期:2025-10-24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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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48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于7月29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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