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

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区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249号)

日期:2025-10-21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49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申请人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收到,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申辩函》,申请撤销处罚决定。根据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要求及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属地管辖原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应移交经营注册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即两江新区大队调查处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合川区内的网约车经营服务具有管理职责,执法主体合法

2025年4月27日10时50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合川区火车站某某路段巡查时,发现案涉小型轿车停在路边下客,执法人员遂上前进行亮证检查,经查,乘客通过某应用软件下单打到案涉小型轿车,该车驾驶员通过某平台接单,订单行程为某某公馆北侧到合川站,起讫点均在合川区内,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经营区域为主城区,某平台的经营主体为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嫌实施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违法事实、拟处罚金额和救济途径,并于2025年6月23日送达申请人。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辩函》,被申请人综合分析研判不予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对案件基本情况及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日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处罚款5000元,同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邮寄送达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7日10时50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合川区火车站某某路段巡查时,发现案涉小型轿车停在路边下客,执法人员遂上前进行亮证检查。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案涉小型轿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驾驶员为韩某,许可经营范围为主城区,核发机关为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韩某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乘客通过某应用软件下单从某某公馆北侧到合川站,某平台派遣案涉小型轿车接乘客,乘客到达合川区火车站某某路段后通过手机支付本次车费10.2元,驾驶员通过某平台收取此次乘客乘车费用7.24元。同日,被申请人对韩某进行询问,韩某陈述与上述事实相符,并陈述其上传案涉小型轿车的道路运输证到某平台,已通过审核。

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其案涉小型轿车于2025年4月27日10时50分在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火车站某某路段存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对申请人处罚款5000元。202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辩函》,申请人提出如下申辩:1.申请人注册地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请求被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其违法行为移交至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两江新区大队统一调查;2.申请人2024年一共被处罚76次共计38万元,请主管部门响应国家号召,优化营商环境,对其采取柔性执法;3.请求线下送达法律文书。

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经复核后不予采纳申请人陈述申辩。

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对案件基本情况及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集体讨论,达成不予采纳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处罚款5000元的处理意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5000元,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2025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将《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川委办发〔2019〕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立案登记表、现场笔录(韩某)、乘客询问视频摘录、询问笔录(韩某)、乘客行程及订单信息照片、驾驶员订单信息照片、驾驶员注册账号信息照片、驾驶证照片、道路运输证照片、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关于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的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物流信息截图、申辩函、陈述申辩复核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证(4份)、视频材料、重庆市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与服务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合川区内的网约车经营服务具有管理职责,主体适格。

本案中,申请人案涉小型轿车许可经营范围为重庆市主城区,不包含合川区。2025年4月27日10时50分许,案涉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本案中,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相关文档

政策原文

附件下载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