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21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43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彭某某。
申请人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彭某某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同日追加彭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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