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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不服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252号)

日期:2025-10-21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52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履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收到,于8月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李某某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追加李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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