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21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30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名称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变更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7月20日14时28分,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省道某某公里处因超速被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罚款人民币600元、记6分。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存在测速点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执法主体与测速设备合规存疑、证据采集与告知程序违法等问题,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存在重大瑕疵,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法定执法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通过“平安合川”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了包含“省道某某公里”在内的测速抓拍点位信息,在该测速点来车方向约300米处设置有“前方测速”标志,在测速点来车方向约1000米处设置有限速60km/ h的标志,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5年7月20日14时28分许,案涉小型轿车行驶至合川区省道某某公里,被该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抓拍该车辆速度为94km/ h ,该路段限速为60km/ h ,超速百分比为56.7%。该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于2024年10月18日经重庆市某某检查研究院检定合格,检定证书编为2024101402525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7日,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集的2张不同时间拍摄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图片上面叠加有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信息、机动车号牌等内容,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的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600元、记6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民警采集申请人车辆违法图片录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202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民警对该超速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审核后,并将该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通过短信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发送至案涉小型轿车登记电话。2025年8月18日,申请人在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巴南区交警队”)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巴南区交警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自动生成《决定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0日14时28分,申请人驾驶案涉小型轿车行驶于省道某某公里时,被设置在该处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拍摄记录,该道路限速60km/h,雷达测速仪拍摄的照片显示申请人的实际测速值为94km/h,超速56.7%。
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民警将抓拍到的案涉车辆违法图片录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202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民警对案涉车辆超速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审核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以短信形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申请人陈述申辩权、查询处理方式及时限等告知申请人。2025年8月18日,申请人到巴南区交警队接受处理,巴南区交警队向其制发《异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该支队协助事项以及申请人的救济途径等内容。申请人在该告知书上勾选“无异议”并签名。同日,巴南区交警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自动生成《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记6分,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捺印。
另查明,2023年3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通过“平安合川”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全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和城区违法停车严管路段的公示》,将测速抓拍设备点位信息向社会公示,在该公示中记录有“省道某某公里”等移动测速点位信息。在申请人来车方向距该移动测速点位约1000米处设置有“60”标志,在申请人来车方向距该移动测速点位约300米处设置有“前方测速”标志。案涉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编号为MS9AY241025,于2024年10月18日经重庆市某某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证书编号2024101402525),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7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异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及附页、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基本信息、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抓拍照片(2张)、限速60及前方测速现场标志照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截图、发动短信详细信息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网页截图、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关于全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和城区违法停车严管路段的公示、检定证书(编号:2024101402525)、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辖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之规定,案涉测速设备经重庆市某某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其检测方式合法、检测数据真实有效,被申请人在案涉路段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符合前述规定。结合在案证据,申请人驾驶案涉小型轿车行驶于省道某某公里时,被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时速为94km/h,超过该路段规定最高时速60km/h的56.7%,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超速行驶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罚款人民币600元、记6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在省道某某公里处(限速60km/h)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6.7%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600元、记6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于2025年7月20日14时28分许在限速60km/h的省道某某公里处超速56.7%行驶被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抓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内容进行审核后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采集违法信息、录入、审核、违法行为告知等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2025年8月18日,申请人到巴南区交警队接受处理,巴南区交警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自动生成《决定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所持复议请求和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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