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21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363号
申请人:杨某某和唐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唐某某请求:1.撤销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唐某某抚恤安葬遗属补助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撤销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民呼我为”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2.确认违法;3.责令限期给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补助金、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法定经费;4.责令给付迟延利息;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书面赔礼道歉;6.附带审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129号)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134号)合法性;7.发出司法建议书,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批复》系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对某中学作出,系行政机关对下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其次,“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而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转办、答复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在请求撤销《批复》和回复中申请附带审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129号)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134号)合法性的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再次,唐某某于2001年8月从合川区某中学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在此之前已经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可按规定予以调整;本案中,唐某某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其养老保险待遇全部由财政负担,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之规定,未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则和标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来源也并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申报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
综上,申请人复议请求所涉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发放争议系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据此延伸的其他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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