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21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357号
申请人:何某某等5人。
申请人何某某等5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遗属申请享受丧葬抚恤金事项审核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并责令重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经审查,《复函》系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重庆市合川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李某某遗属丧葬抚恤待遇相关材料的函》作出的复函并抄送陈某某,系行政机关针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作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其次,李某某于1985年12月29日从重庆市合川区某镇人民政府机关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在此之前已经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可按规定予以调整,本案中李某某属于未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其养老保险待遇全部由财政负担。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之规定,未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则和标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来源也并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申报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综上,申请人复议请求所涉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发放争议系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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