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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不服区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229号)

日期:2025-10-20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29号

申请人:肖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肖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收到,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王某某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追加王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中止行政复议。另,因情况复杂,本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9月5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恢复本案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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