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19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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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17号
申请人:秦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秦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业伤害确认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作出职业伤害确认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8日收到,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5年7月18日追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职业伤害确认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某平台的配送员,2025年1月26日23时左右,申请人在配送平台分派的订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二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等。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交的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超过规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客观困难。申请人对职业伤害待遇申请期限的规定并不清楚,并非故意拖延申请时间,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申请期限应当延长。被申请人仅以申请超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未考虑申请人的特殊情况,违背了《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的宗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26日23时20分左右申请人在第三人平台接单后,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且申请人在第三人未按规定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后,也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直到2025年4月29日,第三人才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已超过规定的申请期限。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不符合《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22〕25号)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第三人提出的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并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第三人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2025年1月26日23时20分左右,申请人在派送平台送餐单的途中,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某某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重庆合川某某医院诊断为“两根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2025年1月27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合阳勤务大队就该次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申请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025年4月29日,第三人以申请人身份信息向被申请人提交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申请。
2025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提出的申请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不符合《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22〕25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于次日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予受理的理由及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现场照片、病历资料、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申请表、《决定书》、邮寄截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主体资格无异议,本机关予以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是否合法、适当。根据《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22〕25号)第十二条“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市内发生职业伤害等情形,平台企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向伤害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或者委托、指定本市平台服务机构向伤害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的,新就业形
态就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直接向伤害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平台企业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费用由平台企业承担”、《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规定,本案中,结合查明事实,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于2025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所持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合川人社职保不受字〔2025〕3号《职业伤害确认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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