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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231号)

日期:2025-09-16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31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伍某某。

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25〕44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日追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5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5月17日,第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某某中学建设项目务工时受伤,以申请人为用工单位于2024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决定书》。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必要受到伤害,争抢水管纠纷虽然是冲突导火索,但后续互殴行为已超出正常履职范畴,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且双方早有积怨,将因私人恩怨扩大的暴力冲突纳入工伤保障,违背工伤保险制度设立初衷。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建了重庆市合川区某某中学建设项目工程,第三人在该工程务工。2024年5月17日7时15分许,第三人在该项目抹灰拉水管浇水过程中,与他人争水管被他人推后摔倒致左上肢受伤,经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血肌酐升高,3.高尿酸血症,4.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基于上述事实,第三人于2024年5月17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4年11月7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以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举字〔2024〕281号),告知申请人关于第三人受伤以及申请工伤认定等情况,并请申请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就第三人受伤是否属实,是否与申请人构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等进行举证,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该文书。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中字〔2024〕25号),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了该文书。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恢复字〔2025〕3号),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25〕449号),认定第三人2024年5月17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2024年5月17日第三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事实清楚,所作《决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第三人在案涉纠纷发生前不认识刘某,争夺水管系为履行工作职责,且争夺水管过程中不存在互殴行为,第三人被刘某推倒受伤并非第三人本人故意,符合意外伤害特征。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第三人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2010年1月4日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第三人在申请人承建的重庆市合川区某某中学建设项目(项目编号:80183045)务工。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单位参保科于2024年8月9日出具《参保证明》载明第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某某中学建设项目参保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2月3日、2024年3月39日至今”。

第三人、姜某某、杨某某系重庆市合川区某某中学建设项目抹灰组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为对重庆市合川区某某中学操场外围的墙进行抹灰,抹灰前需要用水管接水将墙面打湿。2024年5月17日7时15分许,第三人、姜某某、杨某某因该班组水管长度不够将主水管拉到其施工的重庆市合川区某某中学操场外围墙边,将该班组的水管和主水管进行连接做抹灰前准备,刘某发现主水管被拖走后与第三人、姜某某相互争抢水管,后刘某争抢不过用双手推第三人,第三人摔倒在旁侧坑里致左上肢受伤。第三人与刘某在案涉纠纷发生前并不认识。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对第三人、姜某某、杨某某进行询问,并对刘某进行讯问,相关笔录与上述事实基本相符。

第三人经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血肌酐升高,3.高尿酸血症,4.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024年10月3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对第三人被故意伤害一案立为刑事案件侦办。

2024年11月7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以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表》。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受字〔2024〕950号)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第三人。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举字〔2024〕281号),告知申请人关于第三人受伤以及申请工伤认定等情况,并请申请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就第三人受伤是否属实,是否与申请人构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等进行举证。2024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4年12月11日,因第三人受伤一案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侦办,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中字〔2024〕25号),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第三人,于2025年1月2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年4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合川公(合阳)撤案字〔2025〕18号),认定第三人被故意伤害案没有犯罪事实,撤销该案。

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恢复字〔2025〕3号),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第三人,于2025年4月2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第三人2024年5月17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第三人,于2025年6月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23年度报告、参保证明(伍某某、杨某某、姜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案(事)接报回执、关于伍某某工伤认定限期举证的函、立案告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合川公(合阳)撤案字〔2025〕18号)、讯问笔录(刘某3份)、询问笔录(伍某某1份,姜某某1份,杨某某1份)、证人证明材料(杨某某、姜某某)、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受字〔2024〕950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举字〔2024〕281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中字〔2024〕25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恢复字〔202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25〕449号)送达回证、邮寄截图、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证明、授权委托书、行政执法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人承建的重庆市合川区某某中学建设项目工程务工属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是否合法、适当。本机关认为,第三人与刘某在案涉纠纷发生前并不认识、二人并无恩怨,水管是第三人开展抹灰工作的必要工具。第三人为完成抹灰工作拉水管,后刘某与第三人、姜某某争抢水管,刘某因争抢不过推倒第三人致其受伤。从伤害事件发生的初始因素来看,第三人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其遭受刘某的暴力伤害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故申请人所称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系私人恩怨引发不应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第三人对其所受暴力伤害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之规定。被申请人所作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受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4年12月11日中止工伤认定,于2025年4月22日恢复工伤认定,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决定书》,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规定的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25〕2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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