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

重庆某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区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204号)

日期:2025-09-16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04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申请人重庆某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合117交执罚〔2025〕1019《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案涉货车于2025年4月14日22时36分通过合川某某非现场动态检测站时,被申请人将车辆检测为6轴,车货总重为74550kg,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案涉车辆认定为6轴系事实认定错误,案涉车辆的轴数应为9轴。按照车辆实际轴数9轴的法定限载标准,案涉车辆的实际载重量并未超过规定限值。申请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合法,具有本案的行政处罚权限。根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的案涉车辆于2025年4月14日22时36分,在某某非现场站经合川区超限运输动态监控检测执法系统检测该车轴数为6轴,车货总重74550kg,限重49000kg,超限25550kg,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案涉检测设备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检定单位合法,且在有效期内,检定结果真实有效。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车辆的违法行为后,于2025年4月15日予以立案,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申请人违法事实、拟处罚金额和救济途径,于2025年4月25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集体讨论。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案涉车(6轴车,车货总重为74550kg)存在大件运输车辆(重量超限)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行为,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于2025年6月3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在处罚过程中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某某非现场站系《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十四五”期间全市非现场治超点位建设规划的通知》(渝治超办〔2021〕33号)中确定的非现场治超点位之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在《今日合川网》发布《关于启用天顶超限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检测执法系统的通告》,载明某某检测点于2024年8月31日零时启用。该非现场站配备合川区超限运输动态监控检测执法系统及检测设备平板式动态汽车衡,检测设备平板式动态汽车衡(出场编号20240615、型号/规格JYF DZ-40-PB)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4年7月31日检定合格,有效期至2025年7月30日,检定证书编号为2024080503927号,总重量准确度等级为动态5级。

2025年4月14日22时36分,申请人案涉车行驶至某某非现场站,该非现场站检测数据为轴数为5轴,车货总重74550kg,限重43000kg,超限31550kg,超限率73.37%。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对检测数据截图及车辆基本信息,因案涉车有六轴线认定案涉车为6轴车,限重49000kg,超限25550kg,超限率52.14%。

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拟进行的处罚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25年4月25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5月27日,经法制审核后,被申请人执法部门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人民币12500元。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5年6月3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案涉车辆为牵引车,该牵引车为3轴,川AXXXX超为挂车,该挂车为三线六轴,每轴线为一线两轴8轮胎。申请人案涉车辆于2025年4月14日取得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运输货物为移动破碎机,轴荷分布为10+20+3*18,车辆总质量84吨,通行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8日,通行路线为天顶收费站起至中峰收费站止,全程高速。申请人对其车货总重为74550kg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川委办发〔2019〕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十四五”期间全市非现场治超点位建设规划的通知》(渝治超办〔2021〕33号)、关于启用天顶超限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检测执法系统的通告、立案登记表、合川区超限运输动态监控检测系统检测数据(3份)、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证书编号2024080503927号)、机动车详细信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执法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查处在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虽然取得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但该大件运输许可的通行路线仅为高速公路,并未包含本案案涉公路某某路,申请人案涉车存在大件运输(重量超限)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申请人案涉车经某某非现场站检测,车货总重74550kg,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以及《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之规定,某某非现场站检测设备系经合法检定机构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其检测方式合法、检测数据真实有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超限行驶公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以及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本案中,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主张案涉车辆为9轴车未超限运输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以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委〔2018〕7号)的规定,每轴线的线、轴及轮胎分布情况系办理大件运输许可中每轴平均轴荷的参考因素,而货运车辆的轴数系按照轴线数量进行认定。案涉车辆的挂车为三线六轴,从轴线上讲系三轴线,加上牵引车3轴,故被申请人认定案涉车辆为6轴,并无不当。同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之规定,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行驶公路的车货总质量均为不超过49000kg。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合117交执罚〔2025〕1019《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98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相关文档

政策原文

附件下载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