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16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55号
申请人:文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文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17003600428744,以下简称《凭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收到,于2025年8月4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已更名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7月28日18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车行驶时被一名身穿执勤马甲的协勤拦下,对方未说明任何理由限制申请人离开。现场无任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且存在明显选择性执法行为。申请人因家中急事需离开多次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沟通,对方态度恶劣,申请人只能将电动车停在路边后离开。同日18时50分许,申请人返回停车地点,电动车已不在原地。2025年7月29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查询情况,编号“2018XX”的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有两项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400元、记10分的处罚,并出具《凭证》。申请人认为,处理过程中仅有一名未穿制服、未出示执法证的交警在场,后另一名交警才到场签字,两名交警均未参与该违法行为的实际执法。协勤作为辅助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拦车、限制公民通行的执法资格存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未按规定着装。同日申请人一旁的摩托车被罚款30元且未核验信息便放行,而申请人被认定“两项违法”并面临400元罚款、记10分的处罚,处罚程度存在差异。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扣押车辆后未告知申请人理由及车辆去向。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未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剥夺申请人陈述申辩权。
被申请人称:202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某某路口开展道路安全检查活动。同日18时许,申请人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向检查点驶来,执勤民警将其拦下例行检查。经现场查证发现,申请人实施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以及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人员告知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因申请人情绪较为激动,未完成处相关告知、处罚等程序便自行离开现场,并将所驾驶的电动摩托车遗留在路边。为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财物,现场民警将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拖移至南津街某某路停车场进行代为保管。2025年7月29日上午,申请人主动到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南津街勤务大队接受处理,经核查,确认申请人的车辆属于电动二轮摩托车,且存在以下两项交通违法行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对申请人制作并送达了《凭证》,对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进行了扣留。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属于正常的工作范围。当日,申请人情绪失控擅自离开现场逃避处罚,将电动二轮摩托车遗留路边,被申请人民警结束交通安全检查后,申请人仍未返回现场取走电动二轮摩托车,被申请人为了保护申请人合法财物不受侵害才将其车辆拖移至南津街某某路停车场进行代为保管,并未进入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程序,不存在未能告知的问题。且申请人现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案涉电动二轮摩托车未登记上牌,现场执法人员尚未明确申请人具体身份信息,无法通知其车辆去处。通过执法记录仪现场的视频内容可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态度温和、全程情绪克制,反而申请人情绪激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配合警察调查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本案民警在调查核实交通违法行为及其车辆时,申请人不听劝阻离开现场,有逃避处罚嫌疑。2025年7月29日上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南津街勤务大队接受处理,2025年7月28日下午在某某路口路段开展道路安全检查活动的带队民警周某对其进行了接待。民警周某审查申请人带来的车辆合格证时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属于电动二轮摩托车,因此申请人存在驾驶电动二轮车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民警周某在办公室内将违法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作出了陈述和申辩。由于申请人驾驶摩托车未悬挂号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开具了《凭证》,扣留其二轮电动摩托车,并告知补办牌照及保险后,将返还其车辆,符合法律规定。2025年7月28日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多名执勤民警及辅警在场,执勤人员均着制式警服,并不是便衣执法,足以证实执勤民辅警的身份,另申请人在现场未要求执勤民警出示工作证件,故未出示。2025年7月29日,南津街勤务大队办公室内,因民警周某的执勤警服在当天早上勤务中汗湿(悬挂于座椅靠背处),刚换上黑色警用T恤,故当时未着夏季执勤制服,同时主动向申请人说明了未着执勤制服的原因,并向申请人展示汗湿的执勤制服及出示了警号(2018XX),申请人看后点头表示无异议,并未要求民警周某出示执法证件。2025年7月28日整治重点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突出违法行为,由于警力、道路状况及车辆瞬时流量等因素,客观上无法做到拦截每一辆涉嫌违法车辆,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处罚轻重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申请人被认定的“未悬挂号牌”及“未戴头盔”行为系针对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的处罚标准,申请人提及的“30元罚款”系针对非机动车(如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同性质的车辆及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不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扣留申请人车辆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其提出的申请于法无据,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8日18时4分许,申请人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电动摩托车驶向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某某路口。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3名民警与1名辅警,均着制式服装)将申请人拦下例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施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以及“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尚未完成对申请人的身份核验及违法行为告知时申请人要求离开现场,被申请人民警多次告知申请人不要离开现场,申请人仍然离开现场并将案涉两轮摩托车留在路口一侧。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将案涉两轮摩托车拖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某某路停车场代为保管。
2025年7月2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南津街勤务大队接受处理,1名民警(该名民警着黑色警用T恤向申请人出示执勤制服及警号)对申请人进行接待。后另1民警(该民警身着制式警服)到场,被申请人2名民警告知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作出《凭证》。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17003600428744)、驾驶人基本信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查处本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实施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以及“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例行检查时,被申请人民警尚未对申请人完成身份核验,申请人即不听民警劝阻离开现场,将其二轮电动摩托车遗留在路边。被申请人民警为保护申请人财产安全将其二轮摩托车拖移至南津街某某路停车场进行代为保管,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信息未能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2025年7月2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南津街勤务大队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之规定,扣留申请人的二轮电动摩托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根据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三)疏导交通,告知交通违法信息,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置轻微交通事故”及第十六条第五项“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从事下列工作:(五)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之规定,202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辅警在民警的带领下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能够证明2名民警告知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并听取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相关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民警未向其出示执法证件的主张,根据视频资料显示执法的2名民警中1名民警身着制式警服,1名民警着黑色警用T恤向申请人出示执勤制服及警号,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民警身份,针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1700360042874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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