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16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70号
申请人:陶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陶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限期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5日收到,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某某村某社有合法承包地因采矿被占用,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 EMS 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承包地所在地块涉及到的以下信息:1、“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3、临时用地批复及申报材料(土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红线图);4、复垦方案报告及审批材料,复垦资金存储证明;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6、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签收该申请。至今为止,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现已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7月9日决定延长答复期间,但因工作失误未告知申请人。2025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双凤府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涉地块土地未征收,申请公开的1、2项信息不存在,3-6项内容被申请人不掌握,建议申请人向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联系地址及电话。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8月10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因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某某村某社有合法承包地,具体位置见附件,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所涉地块以下信息:1、“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3、临时用地批复及申报材料(土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红线图);4、复垦方案报告及审批材料,复垦资金存储证明;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6、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25年7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答复期限,但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2025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8月10日签收。《答复书》载明:根据申请人来信附具的土地地理位置图核实,所涉地块土地未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公开所涉地块的第1、2项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要求公开的3、4、5项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联系地址及方式。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6项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联系地址及方式。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案涉地块照片、双凤镇政务信息公开延迟回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1、2项信息因案涉地块未征收,该信息不存在;3-6项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向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了解,其内容并无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7月9日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其延长答复期限未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延期答复的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9日作出《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了答复,其延长答复期限未告知申请人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应确认被申请人延期作出《答复书》的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延期作出双凤府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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