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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区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134号)

日期:2025-09-11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134

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25〕211号),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收到,于5月16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张某某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追加张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5年6月17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中止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恢复本案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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