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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回复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251号)

日期:2025-09-11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51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合市监函〔2025455号《关于黄某某来函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728日收到,于73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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