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11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305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胡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7001605068949)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收到,于8月28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名称由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变更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5年8月30日,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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