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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请求确认大石街道信息公开违法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279号)

日期:2025-08-25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79

申请人:胡某某。

申请人胡某某请求确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石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86日收到。经审查,申请人于202571日向大石街道办事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大石街道办事处于20257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无法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将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依申请公开期限的规定。大石街道办事处所作《告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大石街道办事处履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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