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8-25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79号
申请人:胡某某。
申请人胡某某请求确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石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收到。经审查,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向大石街道办事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大石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无法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将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依申请公开期限的规定。大石街道办事处所作《告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大石街道办事处履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相关文档
政策原文
附件下载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