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8-25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1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陈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7001604890133,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收到,于2025年7月1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7月7日8时56分许,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南屏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500米处驾驶案涉普通两轮摩托车未戴头盔,被罚款200元。申请人在一年内并未出现相同违法行为,且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及时佩戴头盔,不存在拒不整改的情况,应当适用首违不罚或者警告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过重,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5年7月7日,被申请人民警在重庆市合川区南屏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路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同日8时56分许,申请人驾驶案涉普通两轮摩托车向检查点驶来,被申请人民警将其拦下例行检查,发现其实施了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前告知(罚款200元人民币),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随后被申请人民警确认申请人电话号码后将《决定书》电子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认为,执法记录仪视频能够证实申请人确有“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全市交巡警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公交巡〔2021〕100号)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内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对于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或者戴安全头盔,处以记1分、罚款200元,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于法无据,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7日8时56分许,申请人驾驶案涉普通两轮摩托车驶向重庆市合川区南屏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路段。被申请人民警将申请人拦下例行检查,发现其实施了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遂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并电子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全市交巡警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公交巡〔2021〕100号)、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7001604890133)、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查处本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能够证实申请人存在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全市交巡警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公交巡〔2021〕100号)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内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0元”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所持应当对其适用首违不罚或者警告处罚的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相关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7001604890133)。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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