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8-20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202号
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赔偿因违法行为给申请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1280元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于2025年7月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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