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6-25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132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申请人孙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书》违法,责令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村某社9个征地批复文件涉及的补偿方案和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包括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2025年3月15日,申请人收到某某村某社9个征地批复文件涉及的补偿方案9份。2025年3月26日,申请人收到某某村某社9个征地批复文件涉及的征收土地协议书3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1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征收程序违法,请求确认《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被申请人称: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9个征地批复文件(渝府地〔2013〕1736号、渝府地〔2017〕816号、渝府地〔2018〕506号、渝府地〔2019〕1298号、渝府地〔2019〕1426号、渝府地〔2021〕482号、渝府地〔2021〕1116号、渝府地〔2021〕1118号、渝府地〔2024〕640号)涉及的补偿方案和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钱款拨付凭证)”,并指定提供政府信息方式为纸面,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经查,渝府地〔2013〕1736号、渝府地〔2017〕816号、渝府地〔2018〕506号、渝府地〔2019〕1298号、渝府地〔2019〕1426号、渝府地〔2021〕482号、渝府地〔2021〕1116号、渝府地〔2021〕1118号、渝府地〔2024〕640号文件先后批准征收钓鱼城街道某某村某社部分集体土地。
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9个征地批复文件的补偿方案”信息复印件予以提供,“9个征地批复文件涉及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钱款拨付凭证)”,可予公开,但因制作成本过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请其到被申请人处查阅、抄录,同时告知诉权。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邮寄了渝府地〔2024〕640号批文等4个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征收土地协议。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某某村某社9个征地批复(渝府地〔2013〕1736号、渝府地〔2017〕816号、渝府地〔2018〕506号、渝府地〔2019〕1298号、渝府地〔2019〕1426号、渝府地〔2021〕482号、渝府地〔2021〕1116号、渝府地〔2021〕1118号、渝府地〔2024〕640号)涉及的补偿方案和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钱款拨付凭证),并指定提供政府信息方式为纸面,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9个征地批复文件的补偿方案”(合川国土房管征补公〔2014〕2号、合川国土房管征补公〔2017〕30号、合川国土房管征补公〔2018〕21号、合川规资征补公〔2019〕36号、合川规资征补公〔2020〕1号、合川府〔2021〕62号、合川府征地方案公告〔2021〕20号、合川府征地方案公告〔2021〕21号、合川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32号)信息复印件予以提供并将其作为《答复书》附件,“9个征地批复文件涉及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钱款拨付凭证)”,可予公开,但因制作成本过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请其到被申请人处查阅、抄录。202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
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1份及征收土地协议书3份。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电话释明其复议请求不明确,请申请人明确复议请求。申请人明确其复议请求为确认《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适格主体,申请人仍然坚持复议机关审查。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封套、收文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凭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土地协议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议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询问笔录、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的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征地通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拟稿、报批、通告等事务,具有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是否合法、适当。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9个征地批复文件涉及的补偿方案和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钱款拨付凭证),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9个征地批复文件的补偿方案”信息复印件予以提供,“9个征地批复文件涉及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钱款拨付凭证)”,可予公开,但因制作成本过高,请其到被申请人处查阅、抄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答复书》,于2025年3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同时,针对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之规定,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适格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征收机构,不是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适格主体,故针对该项请求,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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