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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某某餐饮店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63号)

日期:2025-06-25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63

申请人:合川区某某餐饮店。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杨某某。

申请人合川区某某餐饮店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25〕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杨某某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追加杨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组织听证。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中止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恢复本案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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