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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31号)

日期:2025-06-25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31

申请人:成都某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成都某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收到,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王某某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机关追加王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5年3月19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恢复本案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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