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

周某某、刘某某请求区铜溪镇人民政府对其赔偿31XXXX元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58号)

日期:2025-05-22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58号

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某某、刘某某请求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人民政府对其赔偿31XXXX元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经审查,该复议请求不明确且申请材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出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人民政府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发出补正通知,请申请人补正:1.明确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明确指出申请人的何种合法权益受到哪个行政机关的何种行政行为侵犯);2.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的何种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3.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等能够证明身份信息的材料。2025年4月2日,申请人因年老、文化程度低等原因向本机关申请延长补正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

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申请人重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及理由仍不明确,无法反映出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相关文档

政策原文

附件下载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