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5-22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83号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备案职责并出具《备案证明》及《刻制公章证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收到。经审查,该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无法证明你组织曾经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备案职责。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发出补正通知,请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曾经向被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4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经审查,该补充材料仍无法反映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机关提出履行备案职责的申请,其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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