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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区社保局认定视同工伤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44号)

日期:2025-05-22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44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罗某。

第三人:曹某某。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25〕29号),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收到,于3月12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4月8日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于2025年4月9日中止本案审理,并于2025年4月28日恢复审理。2025年4月25日,申请人以行政争议已实质化解为由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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