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5-22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5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大道936号。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撤销合川公(南津街)行罚决字〔202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摆放横幅地点为合川区人民政府大门外梯砍处,不属于机关办公区域。申请人摆放横幅的原因系申请人被殴打一案长期未获公正处理,在多次向公安机关反应无果后,才通过该合法、非暴力方式表达诉求,属于公民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权利。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予以处罚,申请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公安机关仅以“存在摆放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直接推定违法,缺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要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即使认定申请人的行为不当,但申请人主动撤除横幅且未引发任何混乱,符合“轻微不罚”原则。公安机关未充分调查取证,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要求。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因2024年12月1日凌晨0时许被庞春鹏等人殴打一案办理过程不满,便将写有“当事人被黑恶势力殴打,恳请人民政府为我做主”等字样的横幅摆放在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合川区人民政府大门外梯坎处,时间持续约40分钟,引发多名群众围观,造成不良影响。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南津街派出所(以下简称南津街派出所)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南津街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南津街派出所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则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因此对于南津街派出所以其名义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提出行政复议的对象应当为南津街派出所,而非被申请人。故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建议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1日9时许,申请人因对其被殴打一案办理过程不满,持写有“当事人被黑恶势力殴打,恳请人民政府为我做主”等字样的横幅至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合川区人民政府大门前摆放,时间持续约40分钟,后被巡逻民警制止后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南津街派出所进行立案,将该案作为治安案件办理。2025年1月27日,南津街派出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派员协作南津街派出所侦办此案,于2025年2月27日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年2月27日,南津街派出所在《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对申请人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抬头及署名处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同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人员向申请人释明,治安案件系南津街派出所办理,案涉决定书加盖南津街派出所印章,且处罚内容亦在派出所的职权范围内,该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应为南津街派出所,现申请人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为被申请人系主体不适格,其可撤回本案后以南津街派出所为被申请人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合川公(南津街)立案〔2024〕805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合川公(南津街)审字〔2025〕85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南津街)行罚决字〔2025〕35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之规定,《决定书》抬头及署名虽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治安案件的办理主体为南津街派出所,《决定书》亦加盖南津街派出所印章;同时,《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系法律授权的职责范围内,故本案被申请人应为南津街派出所。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将被申请人列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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