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5-22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65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申请人徐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某某镇某某村的土地,因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涉案“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签收,但其未向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回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徐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无法判断项目名称及内容,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联系,确认建设项目为“西渝高铁项目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项目”。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川住建依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建设项目系铁路建设项目,被申请人不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向中国国家铁路集体有限公司了解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将《答复书》邮寄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因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某某镇某某村的土地被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征收范围,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确认申请人所申请的建设项目为“西渝高铁项目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项目”。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载明申请人所申请的建设项目系铁路建设项目,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取消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的通知》(铁总计统〔2015〕252号)中明确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落实工程开工条件后自行决定开工事宜,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如申请人需要该项目备案信息,建议申请人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联系地址及电话。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微信聊天截图、《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因建设项目系铁路建设项目,该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向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了解,其内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7日作出《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了回复,其作出答复时间已超出上述法定期限,但其作出答复时间超期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应确认其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合川住建依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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