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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不服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126号)

日期:2025-05-22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126号

申请人:唐某某。

申请人唐某某请求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对其进行血液样本吸毒检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30日收到。经审查,申请人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对其进行毛发样本吸毒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之规定,申请人对该检测结果不服应当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3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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