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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不服区钓鱼城办事处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补偿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37号)

日期:2025-05-22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37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胡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胡某某反映修建公路占其土地要求赔偿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并责令其补偿16.733万元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收到。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因需要收集资料等原因向本机关申请延长补正期限至2025年3月28日。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补偿16.733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2024年7月某某村修建乡村公路约600米,占用申请人土地0.87亩,申请人的土地被破坏后修成公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土地被破坏的事情,被申请人称是村民自行筹资修路,但该公路建设没有任何手续是不合法的,被申请人未调查清楚就作出回复是事实不清的。被申请人作为一级政府未履行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职责,按照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应当补偿16.733万元。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作出的《答复》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补偿。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辖区内的村民发生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后进行答复,该答复的性质为信访事项的回复,并没有对申请人胡某某的权利作出改变或否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该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反映的某某村修建乡村公路实际为某某村某某院子居民自行筹资修建乡村公路。某某村某某院子地处某某危岩地带,是某某村长期监测的危岩滑坡重点地段,有一便民路但无公路,车辆无法直达该院子,院子居民日常出行为步行,特别是下雨天道路湿滑,出行多有不便。在某某村村委会组织协调下,确定由该村村民自行修建该乡村公路,暂定该乡村公路的路线自某花包路起,经过某口平,最终通往某某院子,公路设计宽5米,全长共计约500米,修建该乡村公路的费用由某某院子居民自行承担。同时,修建该乡村公路需占用某某村其他社员的部分联产地,所涉及到的联产地调换和补偿相关事宜由某某院子居民自行协商处置。故,该乡村公路并非政府项目,不涉及征地安置补偿。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7日,申请人到重庆市合川区信访办公室现场反映“2024年7月,某某村修建乡村公路约600米,占用胡某某的联产地0.87亩,按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应补偿16.733万元,要求按政策补偿。”因问题属地为被申请人辖区,重庆市合川区信访办公室将申请人的诉求转至被申请人办理。

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某某村关于胡某某反映某某院子修建公路占用其联产地事项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申请人反映的某某村修建乡村公路实际为某某村某某院子居民自行筹资修建乡村公路等内容。2024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于2024年9月2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签收。《答复》中载明,某某村修建乡村公路实际为某某村某某院子居民自行筹资修建乡村公路。修建该乡村公路需占用某某村其他社员的部分联产地,所涉及的联产地调换和补偿相关事宜由某某院子居民自行协商处置。某某院子居民与申请人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修建公路所占用的联产地用其他联产地等面积调换。该乡村公路于2024年6月动工,在施工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按照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对其进行补偿16.733万元。被申请人多次组织申请人与某某院子居民进行调解,双方对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某某院子居民协商,适当调整公路宽度及线路后,未占用申请人的联产地。故申请人所反映的某某村修建乡村公路占用其联产地的情况不属实,对按照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重庆市智能信访工作平台截图、某某村关于胡某某反映某某院子修建公路占用其联产地事项的情况说明、关于胡某某反映修建公路占其土地要求赔偿的答复、邮寄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系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之规定,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补偿请求,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其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胡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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