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

陈某不服区交巡警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91号)

日期:2025-05-22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91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陈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决定书》,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证件,未着带警号标志的警察制服,执法程序违法。申请人未戴头盔违法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顶格处罚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民警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塔尔门广场路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当日10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渝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检查点驶来,被申请人民警将其拦下例行检查,发现其实施了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前告知(罚款200元人民币),申请人以“上限处罚为由”拒绝签收《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备注申请人拒签后,将《决定书》电子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查验车辆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确有“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此外,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被申请人多名执勤民警及辅警均着制式警服,足以证实执勤民警身份,且申请人现场未要求执勤民警出示工作证件,故未出示。依据《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对于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或者戴安全头盔,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所称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于法无据,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7日10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渝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向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塔尔门广场路段检查点。被申请人民警将申请人拦下例行检查,发现其实施了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遂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处罚上限,现场表示处罚过重;被申请人民警告知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罚款200元,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内容适当。同日,申请人拒绝签收《决定书》,被申请人将《决定书》电子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机动车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基本信息、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双方对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均无异议,本机关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能够证实申请人存在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0元”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相关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能够证明现场执法民警穿着制式警服、停有警车,足以表明被申请人民警身份,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民警未出示执法证件、未着带有警号标志的警察制服程序违法的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相关文档

政策原文

附件下载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