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27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99号
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渝合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501700290046694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决定书》系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且申请人于同日在《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签收《决定书》,故其知晓案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为2024年4月12日。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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