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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4〕312号)

日期:2025-04-27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4312

申请人:重庆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申请人重庆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合环(执)罚〔202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组织听证。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恢复本案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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