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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不服区市监局回复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60号)

日期:2025-04-27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60

申请人:谢某某。

申请人谢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321日收到。经审查,202211日至2025321日,“谢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388次,举报390次。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身份疑似被盗用开展名为消费,实为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的不当行为,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进一步核实申请人身份。本机关于2025326日发出补正通知,请申请人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实、公证核实或者其他能够核实身份信息的方式,充分证明该行政复议申请为申请人谢某某本人提出。

20254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明确拒绝补正,本机关无法核实行政复议申请为申请人谢某某本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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