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27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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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75号
申请人:黄某某。
申请人黄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黄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收到。经审查,被申请人所作《回复》系对申请人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申请人对《回复》不服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之规定,可向本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具体办理机构为重庆市合川区信访办公室。本案中,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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