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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服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4)319号)

日期:2025-04-27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4319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第三人:冯某。

申请人何某某请求变更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对第三人冯某加重处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114日收到,于本机关于2024112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冯某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冯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225日依法组织听证。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41226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5326日恢复本案的审理。

本案中,《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冯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提交了《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于20241126日对何某某被故意伤害案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决定对冯某监视居住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规定,申请人系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现被申请人已对第三人冯某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符合上述规定,故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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