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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区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4〕278号)

日期:2024-10-30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4〕27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张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7001604258469),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9月27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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