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11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4〕15号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名称由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变更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恢复本案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为由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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