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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区社保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4〕205号)

日期:2024-09-10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4〕205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蒋某某。

申请人山东寿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24〕3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7月1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认定工伤劳动者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该劳动者已死亡,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追加其近亲属代表蒋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4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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