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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4)161号)

日期:2024-09-10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4〕161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黄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恢复本案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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