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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复议区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73号)

日期:2023-08-30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73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合阳派出所。

第三人:向某某。

申请人吴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合阳派出所作出的合川公(合阳)行终止决字〔2023〕15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责令重新启动调查。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0日18时30分许,申请人与其配偶李某在合川区某小区13幢楼下绿化带掰笋子时,被第三人辱骂,申请人准备离开时,第三人拦住并推搡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受伤、电瓶车受损。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电瓶车受损情况调查核实,拒绝接收其主动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供的手机录制视频,拒绝向申请人解释视频中第三人辱骂、推倒申请人、恐吓其配偶等行为不认定为违法的原因,其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20日18时20分许,申请人驾驶电瓶摩托车携其妻子李某及两个小孩在合川区某小区5幢楼下绿化带处掰笋子时被第三人看见,第三人上前制止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欲驾驶电瓶车离开,第三人将申请人从电瓶摩托车上拉下来,此时电瓶摩托车倒在地上。申请人去扶电瓶摩托车时,第三人在旁边制止,随后申请人摔倒在地。同日,出警民警查看监控视频,告知申请人此事为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 

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再次接到申请人报案,将其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收集了申请人、第三人、李某、张某某的陈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具有辱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对其电瓶车受损情况调查核实,拒绝接收其主动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供的手机录制视频,拒绝向其解释视频中第三人辱骂、推倒申请人、恐吓其配偶等行为不认定为违法的原因,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未向被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据,在案件终止调查后,申请人提出其有手机录制视频,但未提供给被申请人查看。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向某某有损坏财物的故意,吴某电瓶车受损应向人民法院诉讼赔偿。被申请人已多次向申请人解释不认定向某某行为违法的原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违法的故意,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可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不听解释,坚持第三人有违法行为。

第三人未提交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某、第三人向某某系合川区某小区住户。2023年4月20日18时许,申请人驾驶电瓶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李某及两名小孩经过某小区13幢绿化带,在掰绿化带中笋子时,第三人看见上前制止并打电话给小区物业要求处理该行为,双方发生口角纠纷。申请人欲驾车离开,第三人拉住该车,申请人从该车上下来,该车倒向第三人。随后申请人欲扶起该车,第三人在旁进行阻止,申请人摔倒在地。18时32分许,李某报警称其被一老头欺负,民警出警调查调解未果,告知双方此事系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可自行到法院起诉。

4月22日,申请人经重庆市合川区宏仁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再次报案,被申请人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办案期间,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第三人、李某、张某某,收集小区监控视频及申请人门诊病历等证据。申请人及李某称,第三人将申请人从摩托车上拉下来,后申请人扶起该车时被第三人推倒在地,并对其辱骂;第三人及张某某称,第三人没有推申请人,申请人扶起摩托车时被第三人阻拦,申请人自己顺势倒在地上,第三人未辱骂申请人;监控视频显示,第三人拉住申请人摩托车阻止其离开,申请人从该车上下来,该车倒向第三人,随后申请人欲扶起该车,第三人在旁进行阻止,申请人摔倒在地,几分钟后小区保安到达纠纷现场。

2023年5月23日,经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为该案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同日送达第三人,于5月29日送达申请人。

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口角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合阳派出所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存根)》(接警编号:202304201833027751109910000034、202304241759183092510

001604309)《受案登记表》[合川公(合阳)受案字〔2023〕585号]《受案回执》《传唤审批表》[合川公(合阳)审字〔2023〕851号]《传唤证》[合川公(合阳)行传字〔2023〕122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合阳)传通字〔2023〕132号]《案件研究记录》《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合川公(合阳)受案字〔2023〕916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合川公(合阳)行终止决字〔2023〕15号]《户籍信息(吴某、向某某)》;

三、《询问笔录(吴某、向某某、李某、张某某)》《重庆合川宏仁医院门诊病历(吴某)》、监控视频、吴某提供手机视频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看见申请人在小区绿化带掰笋子上前制止并阻拦其离开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小区绿化带属于业主共有,第三人看见申请人在小区绿化带掰笋子上前制止并打电话让小区物业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报案所称第三人致其受伤和电瓶车受损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集的申请人、第三人、李某、张某某的陈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仅能证明第三人阻拦申请人离开,不能够证明第三人具有违法故意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经过调查确认没有违法事实的行政案件作出《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启动案件调查程序,没有事实依据,复议期间提供的视频不能证明第三人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仅能说明双方发生口角纠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合阳派出所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的合川公(合阳)行终止决字〔2023〕15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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