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7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46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
申请人吴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作出的渝交执罚〔2023〕1170814号《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4月2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6日,申请人驾驶某巡游出租汽车从重庆某某大学载客行驶至合川区某处,到达目的地时计价器显示金额为6.6元。乘客询问申请人收费金额,申请人根据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时学习得知的“四舍五入”规则,向乘客回答收费7元,乘客据此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申请人认为,该案事由涉及出租汽车行业规则,且申请人也明确向乘客表示愿意付多少就付多少,即付款6.6元也可以,申请人并不存在“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合川辖区内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具有管理职责。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乘客投诉后,通过调取车载监控视频、收集申请人个人信息、通知申请人接受调查、让申请人观看确认车载监控视频等调查程序,查明以下事实:4月16日17时25分许,申请人驾驶某巡游出租汽车从重庆某某大学载客行驶至合川区某处,到达目的地时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为6.6元,乘客按照申请人要求支付了7元车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本次服务中违规收费,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多收车费属实,接受处罚。被申请人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当场送达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提出在进行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培训时,授课老师说可以四舍五入进行收费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违规收费,无条款明确表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车费可以四舍五入。经被申请人咨询了解,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重庆市合川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也表示其开展培训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按计价器显示收费,有《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教材》为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6日17时25分许,申请人驾驶某巡游出租汽车载两名乘客从重庆某某大学行驶至合川区某处,到达目的地时计价器显示为6.6元,申请人告知乘客应付7元。乘客认为申请人不应多收费并与其进行理论,但最终支付7元。乘客付款下车后,申请人在自言自语时称“爱给多少给多少”。
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督查”平台收到乘客投诉,随后调取某巡游出租汽车涉嫌违法时段(4月16日17时25分10秒至17时31分36秒)的车载监控视频及申请人个人信息,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4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未作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当场送达申请人。4月23日,被申请人因《决定书》中对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的填写存在笔误,作出《补正通知书》予以补正,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重庆市合川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供的《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教材》载明,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备时应“备足发票和零钱”,营运结束应“按计价器显示收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重庆市交通综合执法管理服务平台驾驶员查询信息(吴某某)》《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交执罚〔2023〕1170814号]《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补正通知书》[渝合交执补〔2023〕5号]《送达回证》《行政执法证(杨某某、黄某某)》《出租车运营规范GB/T22485-2021》《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教材》《某巡游出租汽车车载监控视频》。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时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61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三次及以下,属于情节一般,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200元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计价器显示6.6元的情况下收取乘客7元费用,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收集的乘客投诉内容、调取的车载监控视频及申请人个人信息等证据,认定申请人违规收费,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巡游出租汽车可以按“四舍五入”的规则收费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需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获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证》、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且申请人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结合前述条款对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内容的规定,申请人理应知晓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和服务规范。《出租车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第7.1.1节规定,运营准备时备齐发票、备足零钱。第7.3.3节规定,运营结束时应按规定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应出租汽车发票。《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教材》中载明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备时应“备足发票和零钱”,营运结束应“按计价器显示收费”。法律法规、服务规范及培训教材均要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按规定收取费用,无相关条款表明收费时可以“四舍五入”,申请人所称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称明确向乘客表示愿意付多少就付多少,即付款6.6元也可以,车载监控视频显示,乘客付款下车后申请人才说“爱给多少给多少”,此时已不能向乘客表达“付款6.6元也可以”的意思,申请人所称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第六十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本案中,被申请人收集车载监控视频及申请人个人信息,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观看确认监控视频,调查程序合法;适用简易程序,口头进行处罚前告知,当场作出《决定书》并交付申请人,告知、决定、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渝交执罚〔2023〕1170814号《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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