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31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2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姚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双凤信访初字〔2022〕5号《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关于姚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恢复其丈夫周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关于姚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未影响信访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重庆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规范》第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如信访人对本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申请人如对双凤镇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复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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