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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复议双凤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2号)

日期:2023-01-31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2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姚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于20221117日作出的双凤信访初字〔20225号《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关于姚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恢复其丈夫周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16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关于姚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未影响信访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重庆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规范》第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如信访人对本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申请人如对双凤镇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复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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