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01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87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7001911629544,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23时48分驾驶小型轿车到达涉案路口红绿灯处时,观察到道路交通信号灯为黄灯,即驾车通过此路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集的视频监控、抓拍照片等证据证实小型轿车于2022年8月31日23时48分许行驶至涉案路口,右转通过该交叉路口时,控制右转的信号灯显示为红灯。申请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路口公安交通监控设备经检测合格向社会公示后投入使用,符合相关要求。被申请人在交通监控设备抓拍小型轿车资料后五日内,对抓拍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地路口系T型路口,车辆进入路口后右转通行受交通箭头信号灯控制。2022年8月31日23时48分许,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该交叉路口,在右转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右转通过该路口。
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民警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申请人车辆违法图片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2022年9月1日17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对该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审核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2年9月1日22时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预留联系方式通过短信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申请人陈述申辩权、查询处理方式及时限等告知申请人。2022年9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前口头告知后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并将《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4年11月3日,本案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检测合格。2018年5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安合川公众号发布《关于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的公告》,该设备向社会公示后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截图、监控视频、违法行为短信告知发送信息截图、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违法信息审核录入截图;
三、《检测报告》(编号:公交检[委]第20141206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备案截图、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的公告》网页截图、《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涉案路口公示点位名称与违法叠加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7001911629544)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为县级以上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被申请人用于闯禁抓拍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有权机构检定合格,通过平安合川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后投入使用。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本案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该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四张图片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且图片上叠加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的交通违法的日期、时间、地点、设备编号、防伪码等信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832)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集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截图、监控视频等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于2022年8月31日23时48分许在涉案路口遇右转信号灯为红灯时,右转通过涉案路口,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三十六)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所持复议理由与本机关查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和截图显示,2022年8月31日23时48分许,小型轿车行驶至涉案路口右转时,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并非申请人所述为黄灯。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则,其闯红灯的行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因此,对申请人所持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采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本案中,申请人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被申请人对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审核录入符合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行为通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处理时限及查询处理方式等程序均符合前述规定,程序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应当被处以罚款,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7001911629544)。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相关文档
政策原文
附件下载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