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01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80号
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倪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川公(三汇)强戒决字〔20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
申请人称: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因吸毒被查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因申请人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生活无法自理且无人照料,申请人请求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申请人在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房间内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2年6月14日17时许,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将申请人查获,经检验,申请人的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
被申请人收集的申请人的陈述、抓获经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确有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口头传唤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人被传唤的情况通知其家属。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被申请人将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4日,申请人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自2001年9月4日至2001年12月3日止。2022年6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申请人在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房间内通过烤吸的方式与朋友胡某一起吸食冰毒,冰毒及吸食工具均由胡某提供。2022年6月14日17时许,被申请人辖区三汇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某村时发现申请人有吸毒嫌疑,被申请人口头传唤申请人至三汇派出所接受询问,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并将传唤原因及处所通知其家属。同日20时,申请人到达被申请人辖区三汇派出所。
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同日,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尿液约30毫升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尿液检测结果,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自认吸毒事实。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2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于同日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家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日,申请人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抓获经过(李某某、张某)》《受案登记表》[合川公(三汇)受案字〔2022〕63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三汇)传通字〔2022〕10号]《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合川公(三汇)审字〔2022〕90号]《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何某某、杨某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合川公(三汇)审字〔2022〕93号]《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合川公(三汇)审字〔2022〕97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三汇)行罚决字〔2022〕29号]《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三汇)拘通字〔2022〕19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回执》[合川公(三汇)送字〔2022〕28、29号]《倪某常住人口信息》《合川区公安局主办民警确认表》《办案说明》《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三汇派出所法制员行政案件审核意见表》;
三、《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Y5001176900002022065006)《询问笔录(倪某)》《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合川公(三汇)毒瘾认字〔2022〕6号]《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前科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因申请人涉嫌吸毒,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尿液约30毫升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该检测结果结合被申请人调查收集的抓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有吸食毒品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结合申请人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吸毒成瘾严重的下列人员,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是,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人员;(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四)六十周岁以上人员;(五)因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六)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申请人属于前述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故不能适用前述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20时到达被申请人辖区三汇派出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符合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理由、依据,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因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决定书》后直接送达申请人,并于同日依法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家属、户籍地派出所。被申请人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合川公(三汇)强戒决字〔2022〕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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