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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复议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2〕60号)

日期:2022-09-29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60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刘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的合川公(南津街)行罚决字202263《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62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2822日决定延期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1231日,申请人购买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某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07.9890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1230日前。20211215日,因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挪用资金4000万元且拖欠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该建设单位张贴停工公告并停工数月。20221月经合阳派出所民警、区信访办、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协调后,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诺202231日前复工。20224月,业主发现未复工且房屋资产遭受侵害。2022412日,因担心自己资金受到侵害,该小区业主自发到合川区信访办维护权益,申请人出于善意,提醒各位业主遮雨保暖,注意安全。申请人家中抚有两子,且2022412930分在复印店接到家人电话随即赶回家中,不具备组织房屋维权活动的能力。因此,小区业主于2022412日通过静坐、举标语、喊口号等方式在合川区信访办组织的维权活动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认定刘某颖、唐某某、王某等人在合川区信访办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与申请人无关。

    被申请人称:2022412日,某小区业主刘某颖、唐某某、王某及申请人等近200人在合川区信访办门口静坐、举标语、喊口号,且多人信访未推选代表,其行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随后民警将刘某颖、唐某某、王某等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调查中发现2022410日罗某某伙同申请人刘某通过微信群煽动组织该小区近200余名业主于2022412日至合川区信访办门口采取静坐、举标语、喊口号等方式扰乱单位秩序。

    被申请人收集的申请人的陈述、罗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信访办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确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在收集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系“XX楼幢群”“XX二期”及“现场秩序维护群”微信群群主;罗某某,二人均系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业主。2022410日,因该小区二期未能按期接房,经罗某某授意,申请人在“XX楼幢群”微信群内发布信息,约定群成员在合川区某茶楼见面,开会讨论412日到合川区信访办维权事宜。会后,参会业主将整理好的讨论内容发布在“XX楼幢群”内,由各楼幢群主告知其他未参会的业主。2022411日晚,申请人分别在“XX二期”及“XX楼幢群”微信群内再次发送“412喝茶,9:00信访办喝茶”的群公告,提醒群内业主于412日到区信访办集体上访的相关事项。20224129时许至当日19时许,该小区二期部分业主近200人到区信访办聚集上访,采取静坐、举牌、喊口号等方式维权。其中,业主唐某某、刘某颖、王某不配合现场民警执法,与执法民警发生肢体冲撞。罗某某、刘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

    2022412日,被申请人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2022412日至419日期间,被申请人调查询问申请人刘某、罗某某、宋某、刘某川等相关业主及区信访办工作人员,收集现场视频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组织辨认。2022428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交重庆市合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并向申请人家属送达《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受案登记表[合川公(南津街)受案字〔2022280号]》《到案经过(罗某某)》《到案经过(刘某)》《传唤审批表[合川公(南津街)审字〔2022452号]》《传唤审批表[合川公(南津街)审字〔2022453号]》《传唤证[合川公(南津街)行传字〔202236号]》《传唤证[合川公(南津街)行传字〔202237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南津街)传通字〔202236号]》[合川公(南津街)传通字〔202237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刘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罗某某)》《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南津街)行罚决字〔202264号]》《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南津街)拘通字〔202254号]》《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南津街)拘通字〔202255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刘某)》《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罗某某)》《送达回执》《治安支队法制员行政案件审核意见表》《合川区公安局主办民警确认表》《罗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刘某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三份)》;

    三、《询问刘某颖笔录》《询问唐某某笔录》《询问王某笔录》《询问刘某笔录》《询问李某某笔录》《询问罗某某笔录》《询问宋某笔录》《宋某辨认笔录》《询问刘某川笔录》《询问谢某某笔录》《刘某微信聊天记录》《罗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区信访办)》、信访现场照片及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收集的申请人本人陈述、同案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及照片、辨认笔录、信访办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刘某通过微信群XX二期”和“XX楼幢群”联络组织了某小区相关业主于2022412日到区信访办采取静坐、举标语、喊口号施压等方式进行非法维权活动的事实,该集访行为严重扰乱区信访办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情节较重的范围,且申请人承认该违法事实,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机关予以采信。申请人实施的非法信访维权活动被《信访条例》所禁止,根据前述法律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对于申请人称其未到现场参与区信访办集访活动的复议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集访行为发生前积极联络组织各业主成员参与,在行为发生当日已到达区信访办并打印诉求资料,申请人确有组织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412日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于2022428日作出《决定书》前,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因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于2022428日作出《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家属处罚依据、执行期限和地点,被申请人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2428日作出的合川公(南津街)行罚决字202263《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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