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02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32号
申请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邹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责令重新作出申请人的退休审批,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决定延期30日内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审批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退休审批。
申请人称:其自1991年9月起至2010年8月止,在重庆市铜梁区某某小学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在重庆市铜梁区独立经营开办铜梁县平滩镇某某幼儿园;2017年9月1日至今,在重庆市铜梁区某某小学食堂工作。申请人在开办幼儿园的部分期间和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部分期间(1991年09月至1993年09月,2001年09月至2003年06月,2011年11月至2018年08月),累计10年9个月(申请书中称约为12年)没有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原因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申请人愿意依法足额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处办理退休手续时,区社保中心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可以足额补缴其在开办经营幼儿园期间和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于2022年5月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认定申请人工龄为19年8个月,未将申请人愿意足额补缴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送达超期。故,申请人要求撤销《审批表》,在补足未足额缴纳的10年9个月(申请书中称约为12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后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退休审批。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1月5日,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9年8月(1993年10月至2001年8月,2003年7月至2011年10月,2018年9月至2022年1月),无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退休,其申请办理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合川区。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是正确的。申请人邹某某于2022年1月13日向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退休,区社保中心于同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审批表》,并由区社保中心将该《审批表》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恳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出生于1972年1月5日,于2022年1月5日年满50周岁。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申报时系重庆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重庆市合川区。
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到区社保中心处办理其本人的退休申请,区社保中心于同日审核后受理。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认定申请人实际缴费年限19年8月,无视同缴费年限,2022年2月正常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查明,2022年2月11日,区社保中心制作《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2022年4月26日,区社保中心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审批表》,申请人于2022年5月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邹某某申请退休资料:《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对私客户账户明细表复印件》;
2、《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邹某某参保缴费情况表》《EMS回执》;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
4.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交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工资发放表》(1991年9月,领取人为周某某1),《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收据》(分别为邹某某1缴纳1999年秋幼儿经费收据1份、2001年秋幼儿班经费、2002年春幼儿经费,邹某某1999年秋幼儿经费收据1份),《证明》(2份,分别为重庆市铜梁区某某小学和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某某小学于2022年1月出具),《对私客户账户明细》(打印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涉及工资发放单位为重庆市铜梁区某某小学和重庆市铜梁区某某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涉及时间为20170901-20171231,20180101-20181231,2020101-20201231)。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我区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具有作出《审批表》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申报退休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完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应重点审核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下列事实,并作出相应认定。(一)出生时间;(二)参加工作时间;(三)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四)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六)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材料全面审核后,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职,并明确退休或退职时间、待遇支付的起始时间,向退休或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系重庆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为重庆市合川区,其向区社保中心申报退休时已经年满50周岁。被申请人根据邹某某提交的申请退休材料及区社保中心在《审批表》上签署的审核意见,结合《邹某某参保缴费情况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邹某某)》,证实申请人实际缴费年限为19年8个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退休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审批意见,认定申请人缴费年限19年8个月,符合正退退休条件,准予退休,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为2022年2月,符合前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申请人要求撤销《审批表》并补缴10年9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用后重新作出退休审批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67号)于2022年1月1日实施。该文件明确了补缴养老保险范围及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报,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其中,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且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相应文书应在相关部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本案中,申请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并未到被申请人处咨询有关补缴政策,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补缴条件。其到区社保中心处办理退休申请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参保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被申请人依法审查其退休材料并作出退休审批意见,该工作程序并无不当之处。
三、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送达程序存在瑕疵。
拘束力,是行政行为对私权利主体的效力之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遵从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拘束力始于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送达之时,且送达时间应遵守相关的期限规定。《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委托用人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个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向当事人送达。本机关认为,虽然《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未对《审批表》的送达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间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将行政决定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是行政机关遵守行政效率原则的应有之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期限为7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期限为10天。可见,行政机关应追求行政效率,主动、及时地将决定事项在较短时间内送达行政相对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履行无期限规定的行政审批类职责时最长时限为60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依法履职,则会视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区社保中心申报退休,区社保中心于当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完成退休审批,该审批程序合法。但区社保中心于2022年4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审批表》,申请人于2022年5月2日签收,两者间隔超过3个月,已经超过行政机关向相对人送达的合理期限,违背了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被申请人作出退休审批后,区社保中心自2022年2月起向申请人支付保险金,申请人实体权利得到保障,但其未及时将审批表送达申请人,导致申请人知情权受损,使申请人对该审批事项寻求救济的权利延迟实现,应当认定为程序瑕疵。被申请人作为区社保中心的主管机关,对其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其未及时督促区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向申请人送达审批表,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审批表》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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