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7-19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28号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谭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南津街)行罚决字〔2022〕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2年5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尿液检测样本取自便池,并非其本人尿液,检测结果不能证明申请人吸毒。申请人口供系胡编乱造,被申请人形成的询问笔录无事实依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吸毒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24日1时许,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某酒店内,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接警后将谭某某涉嫌吸毒一案受理为治安案件,其辖区南津街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查获。经对申请人尿液检测,其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被申请人收集的谭某某本人的陈述、抓获经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确有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口头传唤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作出行政处罚前,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其刑满释放未满三年,再次吸毒应当从重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吸毒系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撤销《决定书》的申请于法无据,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7日,申请人因吸毒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2019年1月24日至2021年9月6日,申请人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4日1时许,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某酒店内,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22年4月25日17时许,被申请人辖区南津街派出所接匿名群众报警称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某门市附近有吸毒人员,被申请人接警后立即前往案发地点抓获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涉嫌吸毒一案受理为治安案件,受案号为合川公(南津街)受案字〔2022〕339号。同日19时55分许,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尿液约30毫升进行现场检测,并制作《尿液提取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Y5001176200002022045089),检测结果为:检测样本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同日20时03分许,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尿液检测结果,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同日20时37分至21时34分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笔录中载明此次系口头传唤、申请人拒绝提供其家属联系方式、申请人交代其购买毒品经过、吸食毒品经过、被申请人在询问前已送达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情况。同日23时30分至23时50分许,申请人对吸毒地点进行辨认,其吸毒地点为重庆市合川区某酒店。同日,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询问查证时限延长至24小时。
2022年4月26日11时20分许,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拟给予其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并形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签字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南津街)拘通字〔2022〕52号],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家属。2022年4月26日,申请人被执行行政拘留。
以下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抓获经过》(苏某某、段某某)《办案说明》;
二、《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Y5001176200002022045089)《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询问笔录》(谭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南津街)行罚决字〔2022〕61号]《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南津街)拘通字〔2022〕52号];
三、《受案登记表》[合川公(南津街)受案字〔2022〕339号]《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合川公(南津街)审字〔2022〕443号]《行政处罚审批表》[合川公(南津街)审字〔2022〕444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主办民警确认表》《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法制员审核意见表》《行政案件个案质量评判表》《干预插手过问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
四、《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视频资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其对申请人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第三条规定,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六条规定,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本案中,申请人因涉嫌吸毒被抓获,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尿液约30毫升进行现场检测并作出《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该检测方法符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之规定,检测结果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调查收集的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照片、视频材料、抓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有吸食毒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违法行为人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集的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且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至2021年9月6日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其于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实施吸食毒品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被申请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作出《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所持行政复议请求与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第六十三条规定,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本案中,2022年4月25日17时许,被申请人辖区南津街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某门市附近有吸毒人员。被申请人接警后立即前往案发地点抓获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涉嫌吸毒一案受理为治安案件,随卷附有《抓获经过》,因该案系匿名举报,未制作《受案回执》交举报人,该立案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口头传唤申请人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调查,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取尿液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该检测程序符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前送达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该调查询问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七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调查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吸毒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将处罚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人被行政拘留的情况通知申请人家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程序、送达程序均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南津街)强戒决字〔2022〕6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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