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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复议区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2-07-07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20

申请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申请人邹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2211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并责令重新计算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20224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计算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计算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19919月起至20108月止,在重庆市铜梁区某小学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2010831日起至2017831日止,在重庆市铜梁区独立经营开办某幼儿园;201791日至今,在重庆市铜梁区某小学食堂工作。申请人在开办幼儿园的部分期间和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部分期间(199109月至199309月, 200109月至200306月,201111月至201808月),累计109个月(申请书中称约为12年)没有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原因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申请人愿意依法足额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可以足额补缴申请人开办经营幼儿园期间和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于202221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计算表》,认定申请人工龄为198个月,未将申请人愿意足额补缴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故申请人要求撤销《计算表》,在补足该109个月(申请书中称约为12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后予以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于202252日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对该送达行为持有异议。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可知,其未参保缴费单位所在辖区均为重庆市铜梁区,申请人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十六条和《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退休审批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的审批结论计发养老金。申请人邹某某于20221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资料,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业务。区人力社保局于2022121日完成退休审批,被申请人根据《审批表》认定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退休时间等内容为申请人计算了养老保险金,并从20222月起向申请人支付养老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按照退休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为申请人计发养老金合法合规,建议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出生于197215日,于202215日年满50周岁。199310月至20018月在原铜梁县某某小学从事幼教工作。2020910日,申请人与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的重庆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自202091日至2022831日止,并约定申请人被派遣到重庆市铜梁区某小学从事卫生工作。

202211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办理其本人的退休申请,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职工档案》《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等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日对其退休申请进行审核后受理,并出具《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2022121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审核意见,认定申请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的起始时间为199310月,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1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198个月,退休时间为20222月,符合正退退休条件,同意报批。同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审核表》审批意见,同意被申请人审核认定事项,准予申请人退休。

2022211日,被申请人制作《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该信息表显示邹某某的缴费年限为198个月,其中1993年缴费3个月、1994年至2000年每年足额缴费、2001年缴费8个月、2002年未缴费、2003年缴费6个月、2004年至2010年每年足额缴费、2011年缴费10个月、2012年至2017年未缴费、2018年缴费4个月、2019年至2021年每年足额缴费,2022年缴费1个月,个人账户累计金额为36903.52元。

2022211日,被申请人作出《计算表》,计算结果为:申请人月基本养老金1559.24=基础性养老金1180.85元[(A+A×Q)÷2×M×1%+个人账户养老金189.25元(K÷L+过渡性养老金189.14元[1.4%×(A+A×Q)÷2×M1],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起始时间为20222月。计算申请人待遇参数情况为:A指本年度养老金待遇计发基数7438元,Q指平均缴费指数0.6145A×Q指数化月平均工资4570.65元,M1指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年限前视同缴费(不含折算工龄)2年3月(2.25年),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19年8月(19.6667年),K指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36903.52元,L指个人养老金计发月数195个月。2022214日,被申请人将《计算表》送达申请人。

20222月起,被申请人按1559.24/月为申请人支付养老金。

查明,因打印路径不同,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交的《计算表》内容一致,落款时间略有不同。被申请人提交的《计算表》在“反馈表单”中打印,形成于完成申请人待遇计算之时。申请人于214日在被申请人业务柜台现场取得的《计算表》打印途径为“补打参保人员待遇复审(企业)报表”,落款时间为打印时间2022214日。

另查明,20224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审批表》,申请人于20225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邹某某申请退休资料:《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对私客户账户明细表复印件》;

2、《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邹某某参保缴费情况表》《关于〈计算表〉的说明》《邹某某待遇发放明细》《EMS回执》;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关于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1);

4.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交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

申请人在复议期间还向本机关提交了《合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认定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工资发放表》(19919月,领取人为周某某)。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计算表》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定并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稽核事务,其作出《计算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和《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本案中,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系重庆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其向被申请人申报退休时已经年满50周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退休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在《审批表》中作出审核意见,认定申请人缴费年限198个月,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申请人于20222月正常退休,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审批表》作出《计算表》,计算结果为:申请人月基本养老金为1559.24元,由基础性养老金1180.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89.25元、过渡性养老金189.14元等三项组成,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起始时间为20222月。该计算结果符合《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1)文件对养老金计发办法、社会保险待遇计发的规定,计算结果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退休申请、审核退休材料并报批、依据《审批表》计算退休待遇、按月支付申请人养老金等程序均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等文件规定,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于202252日收到《审批表》并对该程序持有异议的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可依法救济。

申请人要求撤销《计算表》并补缴10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用后予以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67)于202211日实施。该文件明确了补缴养老保险范围及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报,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3月。其中,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且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相应文书应在相关部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本案中,申请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并未到被申请人处咨询有关补缴政策,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补缴条件。其到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申请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参保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被申请人依法审查其退休材料并作出退休审核意见,该工作程序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计算表》,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211日作出的《计算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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