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09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2号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
申请人蒋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合交执简罚210117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6日,申请人驾驶出租车被乘客投诉,称申请人有议价行为,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申请人向乘客表明到达目的地附近需要车费15元,最终乘客自愿放弃乘车。申请人认为,其15元的估价与目的地实际价格相差不超过3元,且此行为对乘客未造成实际损失,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的交通主管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合川辖区内的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具有管理职责,执法主体合格。经乘客举报,2021年12月26日,申请人驾驶出租车在合川区某医院住院部路段实施了议价行为,申请人告诉该投诉乘客到合川区某地收取车费15元,该乘客要求打表,但申请人坚持一口价支付15元,乘客不同意,申请人以交班为借口,让乘客乘坐其他出租车。经调查,申请人驾驶出租车实施议价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有申请人询问笔录、车载监控视频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6日接到投诉举报后,赓即调取该车该时段车载监控视频固定证据并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随后被申请人当场下达了《决定书》,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贰佰元整,告知了申请人违法事实和救济途径,于2021年12月28日送达申请人。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申请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合法有效,恳请合川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6日,申请人驾驶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出租车行驶至合川区某医院住院部大门外路段时有乘客上车,该乘客落座后向申请人表明乘车目的地,申请人表示对目的地不熟悉,于是该乘客提出目的地位于某方向,申请人提出要收取车费15元。该乘客要求申请人以路程计价,按计价器显示收费,申请人坚持按照“一口价”15元收取车费。该乘客对申请人的议价行为表示不同意,申请人遂以交班为理由,让乘客换乘其他出租车。同日17时许,该乘客向重庆市交通服务热线投诉,举报出租车驾驶员拒载、议价,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计费。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对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取申请人涉嫌违法时段(2021年12月26日16时59分05秒至17时00分09秒)的车载监控视频,并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陈述的违法事实与出租车车载监控视频显示的内容相符。同日,被申请人当场作出《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警告、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等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合川委编委发〔2020〕20号)》《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川委发办〔2019〕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重庆市交通服务热线工单转办表》《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询问笔录》《申请人从业资格信息》《出租车营运证信息》《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杨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刘某)》及出租车车载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按照《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交通主管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对合川辖区内的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具有管理职责,其作出《决定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4项规定,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属于“议价”轻微情节,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罚款200元。本案中,2021年12月26日,申请人驾驶出租车在合川区某医院住院部外接载投诉举报乘客,申请人要求收取车费“一口价”15元,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遂以交班为理由拒载。被申请人收集的车载监控视频能够证实申请人具有上述议价的违法行为,《询问笔录》证实申请人承认实施了议价行为,且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经过与车载监控视频相符,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前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当场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处警告、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二)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七)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本案中,2021年12月26日17时许,被申请人在接到重庆市交通服务热线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对申请人驾驶在合川区某医院住院部大门外路段实施议价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调取该出租车在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时段的车载监控视频,对申请人调查询问,向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规范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询问笔录》,收集证据程序合法。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当场作出《决定书》,载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陈述申辩权利和救济途径,有执法人员签名、申请人签名,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合交执简罚210117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相关文档
政策原文
附件下载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