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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复议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019号)

日期:2021-01-29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0〕19号

申请人:某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路政支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合交执罚〔2020〕720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载明,某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于2020年08月12日03时28分50秒在省道S538桂燕路44KM+450M处涉嫌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经动态监控检测执法系统检测,该车轴型6轴,车货总重76250Kg,超限27250Kg,超限率55.60%。申请人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陈述,认为处罚过重,并要求听证,但被申请人未组织听证。并且,该违法车辆系实际车主苏某胜挂靠申请人公司,违法行为人也是实际车主,该车在省道S538桂燕路44KM+450M处出现违法行为,申请人并未及时收到违法通知,导致该车在此处多次违法,且处罚偏重。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偏重,请求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是适格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责。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以及《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的公路管理机构,经行政法规等授权,对省道S538桂燕路具有管理职责,执法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开展动态执法符合法规的规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使用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的动态监控设备开展超限执法有据可依。

三、申请人有具体违法行为。

经超限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检测执法系统发现,申请人公司的车辆,于2020年8月12日03时28分50秒,在省道S538桂燕路44KM+450M处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该车轴数为6轴,车货总重76.25吨,限重49吨,超限27.25吨,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四、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

发现申请人公司车辆的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予以立案,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于2020年9月26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2020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于2020年10月2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按照《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未达听证条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13500元,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并于2020年11月5日送达申请人。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决定书》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0年08月12日03时28分50秒,申请人某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省道S538桂燕路44KM+450M处涉嫌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经动态监控检测执法系统检测,该车轴型6轴,车货总重76250Kg,超限27250Kg,超限率55.60%。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调查;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非现场)通知书》(渝合交执通〔2020〕72033号),通知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查阅相关证据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于2020年9月26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2020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渝合交罚告〔2020〕72033号),于2020年10月21日送达申请人;2020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不予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合交执罚〔2020〕72033号),对申请人处罚款13500元并告知救济途径;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方面证据;《重庆市合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公路路政执法支队职能职责和内设机构编制的复函》(合川编办函〔2016〕8号)、《重庆市合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合川区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更名的批复》(合川编委发〔2016〕25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执法主体资格方面证据;《立案登记表》(渝合交执立〔2020〕72033号)、《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凭证》(渝合交执立〔2020〕72033号)、《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渝合交执立〔2020〕72033号)、《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非现场)通知书》(渝合交执通〔2020〕72033号)及送达回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020年10月20日和2020年11月3日)、《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渝合交罚告〔2020〕72033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附件、《行政处罚审批表》《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合交执罚〔2020〕72033号)及邮寄物流详情和送达回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周某、余某、粟某勤、凌某峰)等事实和程序方面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路政支队系事业单位法人,其作为重庆市合川区公路管理机构,经行政法规授权,对省道S538桂燕路具有管理职责,系适格执法主体。

二、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路政支队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类型的行政主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不服,若要申请复议,应当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该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某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路政支队作出的《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合交执罚〔2020〕72033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某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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